我读=法治的细节
法治的细节-罗翔
university,一个是普遍性unity,一个是多样性diversity,既要有普遍性的视野,又要有多样性的包容。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,我们不能因为万象否定了一,也不能因为一,就无视万象的丰富多样性。
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,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。所谓“天变地变,道义不变”。
偏见与价值观。
在定罪量刑中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。
义务冲突。
贝卡利亚在书中提出了五点废除死刑的理由。
- 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…国家不是从天下掉下来的,它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……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,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也交出去。
- 死刑没有效果。能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,而是刑罚的延续性。
- 死刑不见起不到积极作用,反而会产生反作用。怜悯。“死刑相当于一场表演”。
- 死刑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,甚至以暴易暴,最终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。
- 死刑一旦误判,后果是无法挽回的。
(贝卡利亚所有论证都是从死刑的效果加以论证的)
“出生”本身是不是一种伤害?
法律中的三个角度
——法律中对于偶然性和必然性的态度…用有残障的可能性来剥夺生命的必然性,结论并非理所当然。
——从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。
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,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。
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三类: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,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,才不负刑事责任;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,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,而且从法律规定看,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;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,如果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不过有人从逻辑上反对原因自由行为这种理论。一个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,在无能力状态的时候,居然又按照之前的预设去实施了犯罪,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。如果他会按照之前的预设来实施犯罪,就证明他没有疯。
这个世界很多时候是善与恶的对决,所以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。
所有的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,否则人追求正义的初心,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恶果。
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。
刑讯逼供要禁止吗?当然要禁止。不是因为它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,而是因为它在程序上不正义。
马丁路德金说: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,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,因为手段是种子,而目的是树。
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。
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,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。
迟来的正义。
穆勒:自由原则不允许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,而允许一个人让渡自己的自由,也不是真正的自由。
苏格拉底:人心中的欲念是一个筛子,筛子装不满水,无论多少东西都填满不了人心,所以人的欲望一定要限定在一个具体的事情上,这样你才会有真实的满足感,否则你不可能有满足感。
这句话真的太刺耳了,但是刺耳让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于。。是否存在偏见。